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赣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为2025年审议项目。《条例》由市公安局牵头起草,市司法局负责立法审查。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1.制定《条例》是健全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机制的必然要求。养犬管理是一项民生工程、系统工程,涉及管理部门多,需要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从现实情况看,我市养犬管理还存在较多问题,导致养犬管理工作难以正常有效开展。因此,开展养犬立法,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文明养犬的具体行为,引导群众依法文明养犬十分必要,也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2.制定《条例》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实际举措。公民有爱狗、依法养狗的权利,也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有享受安宁生活不受犬只侵犯和打扰的权利。当前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居民不文明养犬的行为,导致部分居民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损害,亟需通过立法来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3.制定《条例》是实施上位法的现实需要。与养犬管理相关的现行上位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只有部分条款,较为原则性,不够具体明确、不够系统全面,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效率。
二、起草审查过程
根据市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市公安局牵头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制定了立法实施方案。2025年4月,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专题、分片区深入各县(市、区)开展调研。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市公安局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并征求各方意见逐步完善。9月10日,市公安局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针对新设的法律责任和部分争议条款,听取法律专家、律师、街道社区干部、群众代表等的意见,并形成了听证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推行“抱团立法”工作模式,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指导,推进立法进程,多次组织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法律专家召开修改讨论会,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逐条讨论修改完善。10月10日,市公安局完成起草并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查。同日,市政府批转市司法局立法审查。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叶新多次专门听取起草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意见。
10月13日,市司法局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1月12日,再次召开了立法协商和专家论证会。综合多次征求意见和座谈会情况,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讨论稿)》。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及特色
《条例(草案)》共五章31条,包括总则,犬只免疫、登记和收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特色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执法主体。当前养犬管理涉及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执法边界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管理的整体效能。《条例(草案)》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和统一执法的职责。农业农村、城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开展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免疫、诊疗、防疫,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以及指导监督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城管部门负责拟定重点管理区,监督管理公园、广场等的养犬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伤处置和狂犬病人诊治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监管等,形成“公安主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确保养犬管理工作有人抓、能落实。
(二)健全免疫、登记与收容制度。针对犬只数量多、登记率低、免疫率不高的突出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了犬只强制免疫和免费登记制度,要求养犬人凭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登记,公安机关统一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实现“一犬一档、全程可溯”。同时,推动登记与免疫“一站式”服务,提升便民性。对超限养犬、烈性犬饲养等情形,要求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置。条例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通过自建、联建或购买服务等方式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明确了收容犬只的范围和处置流程,包括伤人犬只的留检、流浪犬捕捉、认领及无主犬领养等。这一制度体系从源头到末端完善了犬只管理的链条,有助于降低安全风险。
(三)规范养犬行为和禁止条款。《条例(草案)》明确养犬人应依法文明养犬,不得遗弃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危害公共秩序,强化养犬人的主体责任。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必须佩戴犬牌、系束犬绳(链),乘坐电梯或者进入狭小封闭空间时,应当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同时规定了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范围,如机关、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等,针对犬吠扰民、粪便污染、犬只伤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作出具体行为规范和禁止性规定,确保公共空间的安全与卫生。通过刚性约束与行为引导并举,推动养犬文明水平整体提升。
(四)合理设定法律责任。为解决以往处罚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执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条例(草案)》对免疫、登记、超限饲养、不文明养犬、烈性犬饲养、犬只伤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分别明确了由农业农村、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区分个人与单位设定罚则。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还规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事责任。条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增强执法的威慑力和可操作性,又注重“罚过相当”,通过提升违法成本、规范执法标准,逐步形成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
专此说明,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