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峪,男,身份证号360721198611180011,系本公司职工。2024年3月8日19时45分许,刘峪下班后驾驶赣BB1V94号二轮摩托车回家,行经赣州经开区105国道与华坚路匝道口下坡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因事发路段无监控且无现场目击者,现有证据可以排除酒驾、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但无法判定交通事故成因。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于2024年4月2日出具第36070120240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024年6月18日,刘峪近亲属向赣州经开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赣市人社伤认字[2024]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峪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项之规定,同意认定为工伤。现予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14日。如有异议请实名反映,联系电话0797-8486662。
赣州市同兴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