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我单位在于都县段屋乡枫树村从事生猪养殖过程中,实施了畜禽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此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实施此违法行为的原因在于环保意识不够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事后我单位全力整改,已按照要求对集污池和氧化塘进行了防渗改造,修复了沼气囊的发酵功能。现养殖废水不再渗漏。我单位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诚恳接受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此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向社会诚恳作出公开道歉,并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主动执行处罚决定。
二、我单位今后将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制,高标准规范环境管理,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承诺,请全社会监督!
于都县段屋乡坑背养猪场
经营者:肖粤
2025年7月30日